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新干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新干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新干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方。
新干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新干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6年12月21日的本金余额,借款人应予偿还的利息余额及担保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和确定)。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新干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