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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5月20日起实施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万元

  本报讯 (记者陈化先 通讯员张林霞)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重新修订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举报方式,将举报情形分为一般举报事项及重大举报事项。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及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4%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2%给予奖励;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不超过同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的4%、3%、2%给予奖励。

  “《办法》还加大了重奖举报奖励标准,奖励上限大幅提高,最高奖励金额从10万元增加至20万元;规定属于重大举报事项的、举报时为被举报对象在职工作人员的,按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励金额。”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我省实行奖励举报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地管理,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重大举报事项原则上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查办。

  《办法》提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实施举报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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