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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有了新标准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调解和审判赔偿统一尺度

  本报讯 (记者杨静)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为全省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提供统一的参照标准,并作为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平台调处交通事故纠纷的依据,为保险理赔、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提供统一的赔偿计算标准。

  2020年,全省法院系统新收一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7万余件,成为法院受理的侵权类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比例最大的案件类型。省高院立案二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较为原则,一些赔偿项目如何计算在实践中存在理解分歧。”同时,保险公司、公安交警和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存在对赔偿项目计算、责任比例标准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各地法院由于审判理念不同,一些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结果也有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交通事故纠纷化解效果。两个《标准》的实施,有助于完善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机制,提高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解效率。

  据介绍,两个《标准》将赔偿项目分为14个人身损害赔偿小项以及6个财产损失赔偿小项,覆盖所有法定赔偿项目,并充分考虑了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制度要求。

  对以往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裁判思路不同的赔偿项目,两个《标准》给出了统一、明确的处理规定。如非医保用药费用扣除问题,统一规定可以支持扣除一定比例的非医保用药,并明确了扣除的具体规则。

  对于审判中因地区差异出现的计算标准不统一问题,两个《标准》统一了相应的计算标准。例如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统一为130元/天、出院后的护理费统一为1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统一为60元/天,营养费统一为30元/天,交通费统一为30元/天,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日净收入按150元/天计算。

  同时,两个《标准》细分了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情形,并配合相应的举证规定。以外地就医住宿费为例,就医地在设区市一级的,一般不超过220元/天;就医地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一般不超过320元/天。

  对审判中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问题,两个《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了相应合理量化:起点金额为十级伤残5000元,每档增加3000元;从五级伤残到三级伤残,每档增加5000元;从三级伤残到一级伤残,每档增加1万元。

  此外,两个《标准》按照侵权归责原则,明确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不同事故责任程度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如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明确机动车一方在70%至80%的比例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认定行人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明确行人一方在60%至70%的比例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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