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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公益信托助力生态修复

  本报记者 杨 静

  作为修复性司法的关键一环,如何管理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确保其真正用于受损的生态环境修复,是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执行中的“老大难”问题。

  今年以来,一种全新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监管使用模式在江西法院试点:巧用公益信托,委托公益基金会监管并使用资金,让公益诉讼与生态修复“无缝”衔接。

  近日,在浮梁县开工的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决的“跨省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修复工程,率先试水这一全新模式,备受关注。

  跨省非法排污致严重危害

  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村民饶桂生的小孙子常常在村里的小河边嬉戏玩耍。2018年7月的一天,小孙子的皮肤突然多处起泡,并逐渐溃烂,医生诊断之后认为是皮肤中毒引起的。饶桂生突然想起,那段时间,有外地车辆在村庄附近倾倒不明液体。

  环保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根据村民提供的线索锁定了犯罪嫌疑人。2018年8月,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以及吴某良等6人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近5个月时间里,吴某民将公司产生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等人处理。1124余吨硫酸钠废液跨省运输至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村、湘湖镇洞口村,倾倒在村子附近的荒山上。经检测,废液共导致8.08亩土壤和6.6平方公里流域的地下水、地表水被污染,1000余名村民饮水、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危害,村民们不得不重新寻找水源打井取水。

  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如何监管

  仅仅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足以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戒,更无法有效修复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下,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该公司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费用以及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

  今年1月,法院除依法判处6名嫌犯刑罚外,还判令该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款等共计302.5万元。

  这笔巨额资金由谁来管理?谁来使用?怎么使用?谁来监管?尤为引人注目。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黄训荣介绍,目前,生态修复资金管理方式在法律上尚属空白,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

  公益信托成“破题”之举

  “按照新的资金监管使用模式,我们将被告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委托给公益性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浮梁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基金会依法公开招标选择施工方和监理方,并邀请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共同对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进行全程监督。3个月后,被污染的山体、水体得到全面清理,还村民一片绿水青山。

  为看好、用好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今年以来,省高院以公益信托“破题”,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存入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账户,委托其管理和监督。基金会接受委托后,采用项目招标的方式,组织并监督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修复。同时,明确公益诉讼主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作为公益信托合同的监察人,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和生态环境修复情况。在严格按照信托合同要求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后,修复过程所涉材料提交案件办理法院存档;修复资金使用和修复情况实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这一全国独创的模式正在各地试点,成熟后将在全省推广。

  “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江西法院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监管及使用的全新探索,使生态损害赔偿不仅仅停留于一纸判决,真正体现“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理念,其成效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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