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权转让方蔡家松与债权受让方王雪琼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蔡家松将其享有的对九江香炉峰宾馆有限公司、潘艳南、吴美华、九江市圣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王雪琼,此债权业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该判决书现已生效。现蔡家松特就该债权转让事实向与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告,自债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九江香炉峰宾馆有限公司、潘艳南、吴美华、九江市圣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王雪琼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通知。
蔡家松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