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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本报讯 (侯艺松)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1年底)在18(含)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以下简称为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落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和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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