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杨碧玉
初冬时节,站在寻乌县文峰乡柯树塘景区登高远眺,只见满山叠翠,一排排太阳能光伏板和一行行百香果树错落有致。很难想象,几年前这里还是一片废弃矿山开采区。
废弃矿山也被称为生态包袱。谁来负责修复?修复资金从哪里筹措?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否可以破解以上难题?记者对此进行了关注。
矿山生态修复任务繁重
我省是矿业大省,有一批待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指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修复的矿山),矿山生态修复任务繁重。
“矿山生态修复事关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傅行家称。
2021年5至9月,省人大环资委先后赴吉安、景德镇、新余、赣州等地,重点调研矿山生态修复。调研发现修复工作推进难,除矿山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外,各地也缺乏将废弃矿山转化为绿色财富的有效思路与方法。这需要从法治保障、政策支持等方面,进一步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后续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相结合,做好修复后续资源利用的“后半篇文章”。经征求意见、审查修改并反复论证研究,半年后条例出台。
给采矿权人压实生态修复责任
“强化采矿权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压实其生态修复责任,是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关键。”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凌云表示。
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建设前、采矿中、停办或关闭前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执行矿山建设前方案报批、建立生态修复基金、边开采边修复、修复验收、验收合格后管护3年等5项制度,直至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
为减轻后续矿山生态修复压力,条例从源头着手,规定新建矿山一律按照绿色矿山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此前未落实要求的,要签订采矿权出让补充协议,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破解生态修复工作推进难题
那么,历史遗留矿山谁来修复?巨额修复资金哪里来?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润华表示,条例从3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资金来源方面,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并将修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财政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等模式参与。
组织实施和修复方式方面,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矿山目录和生态修复计划,可采取自然恢复、工程治理、土地整治、转型利用等方式修复。
支持政策方面,修复中因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和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如有剩余,可依托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销售收入优先保障修复工程。条例还规定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临时用地用林、绿色金融扶持等系列政策,可支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为让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条例允许社会投资者获得修复后的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发展适宜产业,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交易收益,以及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进行交易。
“条例对解决我省当前矿山生态修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圣泽表示,下一步将积极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行动;落实多部门协同合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矿山联合执法力度;协助社会资本用好用活市场化政策,支持12个试点县开展好市场化矿山生态修复试点;指导各地完成年度修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