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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发文

部署城乡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

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保相关政策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记者高蕾)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对各地在城乡社区有力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作出具体部署。

  通知指出,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各地要围绕“保健康、防重症”工作目标,把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重心转移到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重点环节防控等方面上来,重点抓好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体系、分级分类做好健康服务、及时响应居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等工作,最大程度保护居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居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和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作用,加快推动实现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全覆盖,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作。要统筹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组长、楼门栋长、物业服务企业和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加强联系并动态掌握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村(居)民委员会配合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

  通知还强调,各地要健全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群众机制,加强对“一老一小”、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的关心关爱,了解并向乡镇(街道)及时反映居民群众在健康服务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记者彭韵佳)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四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

  通知明确,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此外,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通知明确,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药品仍然不足的地方医保部门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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