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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芳 实习生蔡依霏)日前,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

  在评价内容上,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五个方面;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五个方面;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

  在评价方式上,改进结果性评价方式,强化对学生、学校、县域的动态性、数据性和全面性的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发展、学校办学、县域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工作水平的总体状况及年度变化情况。多维度评价县域、学校全面育人整体成效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注重差异性和多样性。

  按照每5年一轮的原则开展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数量确定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周期,原则上每3年一轮,并保证校长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等工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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