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对于查处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后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明显涉嫌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牵涉范围较广、涉及对象较多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专案会商,必要时可邀请法院、检察院派员参加。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及时向有调查处理权的监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据悉,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存在移送程序不够明晰、移送依据不够完善、移送标准不够明确、移送文书不够统一等问题,不利于打击安全生产犯罪。《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加强部门联动,搭建畅通、高效、便捷的案件移送渠道,可以有效提升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以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