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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在濂溪区人民法院对周和文、潘世友享有执行债权[执行依据:(2017)赣04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周和文、潘世友、赵宋仁、刘初庆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司享有执行债权[执行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8月13日,赵宋仁、刘初庆、周和文、潘世友签订《四方协议》,赵宋仁、刘初庆均同意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到位债权的一部分,抵销周和文、潘世友在濂溪区人民法院对贵司所负全部债务,周和文、潘世友现特向贵司发出抵销债务通知书。
特此通知。
通知人:周和文 潘世友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