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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1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2年7月26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6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工作中心和大局、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全省和省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情况;全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全省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全省地方金融工作情况;全省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工程项目等。

  四、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五、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上一年度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的初步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财政政策应当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上一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后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本年度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分析报告。

  九、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分别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有关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将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将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的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报告以简报形式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

  十一、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四条、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二、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省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全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委的要求,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十五、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六、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七、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八、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相应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同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省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全省重大经济事项的监督,重点关注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二十、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全省经济调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涉及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扩大开放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和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省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二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金融改革创新、金融业运行和发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督管理等情况。

  省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每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前款有关情况,并提供季度和年度地方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配合支持相关工作。

  对于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二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对在监督过程中收到的有关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运用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二十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定期提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代表。

  二十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等相关工作,依照《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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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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