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永艳
出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芥末油收入1.6元被罚5000元,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近日,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小过重罚”等问题,影响了小微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
此次曝光的几起地方行政处罚领域的乱象,一方面反映了个别执法机构人员滥用裁量权,处罚严苛,过罚不相当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个别地方将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通过罚款来实现“财政创收”。公开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有80个城市罚没收入呈上升态势,个别城市罚款占公共预算收入的1/3。
法律的执行需要刚性惩戒,但也需要把握处罚的力度,更要展现执法的温度。“小过重罚”罚出的不是法治的尊严,而是权力的豪横,无疑是短视且有害的。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面临着多重挑战。这种处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惩戒作用,但无疑会加重小微企业的负担,影响市场经营者的生存环境,未必能达到理想效果。
诚然,市场监管部门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罚款打击违法乱象,维护市场秩序无可厚非,但也须知罚款只是手段,帮助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实现良性循环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市场主体,应该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柔性措施,督促违法市场主体自查自纠,实现合规经营。要坚持执法为民,在守护“舌尖安全”的同时,体现执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