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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字共享经济隐私保护机制

  罗小燕

  数字共享经济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既包括传统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换形态,也包括“线上交易,线下消费”的服务交换形态,涉及频繁的隐私信息交换。但由于制度滞后、伦理缺失,加之用户隐私保护意识薄弱,数字共享经济领域隐私问题呈现多发频发的态势,迫切需要构建数字经济隐私保护的多方协同机制。

  强化制度约束。数字技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加剧了隐私安全治理的难度。在网络空间中,隐私保护措施贯穿于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整个生命周期。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要着力加强顶层设计的系统性,使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完整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补救各个方面。对于数字共享经济而言,特别要从数据知情权、获取使用权和隐私安全权三个层面强化对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的制度约束,进一步减少平台企业过度收集、违规使用、非法泄露用户隐私数据等行为,更好保护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

  强化行业自律。数字共享经济行业和平台企业要加强伦理自律,认真研究业务运行所需的用户信息,积极回应用户的隐私保护需求,努力追求经济目标和伦理价值目标的平衡。在数据收集上,平台企业要严格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避免过度索权,收集无关的用户隐私信息。在信息管理和使用上,平台要通过技术升级和制度建设,切实防范用户隐私信息泄露和滥用风险,尤其要加强对信息管理人员的伦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底线思维,守住信息安全的底线。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在与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平台用户等利益相关者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标准以更好净化市场。

  强化自我保护。在信息技术迭代、隐私边界变化、隐私侵权界定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国家法律制度、相关行业的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都很难做到同步更新。只有平台用户增强隐私保护意识和隐私自理能力,才能最大限度保护隐私安全。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公民的隐私安全教育,引导他们充分认识大数据时代数据披露的潜在风险,筑牢保护个人信息的思想意识防线。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在平台使用、平台软件下载、平台信息披露上要保持谨慎,特别是在向共享经济平台披露个人信息时,要仔细阅读平台的隐私条款,谨慎授权,使个人信息披露的程度与自己进行平台交易的需要互相匹配。

  (作者系萍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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