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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可控 来源可溯 去向可查

我省规范食用农产品 市场销售行为

  本报讯 (殷琪惠)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省市场监管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监管,督促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可控、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省市场监管局要求,严格落实销售者主体责任,销售者不仅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以及供货者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要主动向市场开办者报告个人(或门店摊位)及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按要求使用农批市场统一印制或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并接受市场开办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和抽样检验。要按照“应录尽录”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相关信息录入“赣溯源”。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运用“赣溯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体系,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其销售者加强入场查验。要及时建立健全销售者管理档案,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质量安全责任书。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集中供餐单位、学校食堂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也要运用“赣溯源”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销售、使用无合格证明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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