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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耀文 通讯员冯上金)3月24日,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我省新修订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包括预制菜)、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以公司名义申报)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农业企业。

  新《办法》分为五大部分二十二条,进一步完善了申报企业的标准、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程序和办法。比如,明确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即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200万元以上;将认定程序细化完善为7个认定程序,即申报企业名单公示、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审核申报材料及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提交会议审议、发文公布名单;增加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的申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纳入”的条款,进一步向科技型企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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