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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7种情形不予批准采砂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魏弘毅)水利部25日就近日公布的新修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解读,进一步规范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审批规定,并相应明确了7种不予批准采砂的情形。

  具体来看,7种不予批准采砂的情形为: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可采区及可采期要求、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不符合采砂设备功率要求、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要求、采砂船舶及船员不符合要求、采砂设备及人员不符合要求、有采砂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尚未修复。

  办法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保护优先。在落实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基础上,办法明确规定长江采砂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管理的原则。

  办法进一步完善长江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要求。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需要,办法明确将执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情况、疏浚砂综合利用情况等纳入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

  此外,办法还围绕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管理、长江疏浚砂综合利用、强化执法打击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包括所利用砂石应当按照沿江省、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处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

  水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有关单位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做好制度衔接,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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