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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推进和谐江西建设

  ■ 涂龙峰

  社会和谐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取得新突破、实现新跨越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省实现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性循环,连续16年被评为全国综治考评优秀省,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把全面建设和谐江西作为未来江西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强调要实现“治理效能达到新水平”,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中央精神的深刻领会和对江西省情的准确把握。全面建设和谐江西,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期待,努力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为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顺应人民期待,增进民生福祉。全面建设和谐江西,必须积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需求,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增进民生福祉。要坚持富民为先,完善全民创新创业的支持服务体系,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加快补齐共同富裕短板,不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要坚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促进城乡之间、人群之间在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获取方面的均衡发展。要坚持兜底保障,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民生建设的统筹和兜底责任,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和托幼服务,做好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最大限度地降低极端事件风险。

  调动各方力量,凝聚治理合力。全面建设和谐江西,必须明确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各方主体的定位和职责,在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作用的同时,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健全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的工作机制,不断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类组织积极协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探索建立“社区吹哨、党员报到”等党员干部下沉一线联系服务群众的制度。要大力培育和扶持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发展,拓宽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要持续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搭建更多议事协商平台和公共空间,健全多元、畅通、有序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要加强基层自治,推广建设“指尖社区”,通过线上线下互动和活动,增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社区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商量氛围,养成商量习惯,在商量中寻找最大公约数,让人民群众成为基层治理的最广参与者、最大受益者、最终评判者。

  推广典型经验,提升治理效能。全面建设和谐江西,必须重视典型经验的推广,从各地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中充分汲取营养,努力实现更好的治理效能,打造更多的善治样本,创造更多可推广的经验。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更多服务、管理和资源下沉到基层社区,构筑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防线”,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实现社会矛盾防控长效化。要推广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经验,加大“法律明白人”队伍建设在农村的推进力度,强化矛盾纠纷源头依法治理,推动全省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要推广“联村共治、法润乡风”的“寻乌经验”,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工作中重视情、理、法的深度融合,注重发挥乡村“五老”人员和乡贤在纠纷调解领域的突出作用,不断创新完善基层治理机制。

  锚定“群众满意”,净化社会环境。全面建设和谐江西,必须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最高目标。要聚焦扫黑除恶,依法打击电信诈骗和传销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群众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不断增加群众的安全感。要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聚焦环境保护、房地产、教育、卫生健康等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将评估工作前移,加强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动态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群众的满意度。要深化文明实践,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提质扩面、提档升级,推动文明实践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推进移风易俗制度化、长效化巩固,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便民服务和志愿服务,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作者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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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设“六个江西”之和谐江西
加强社会治理创新 深化平安江西建设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推进和谐江西建设
切实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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