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嘉欣
党员干部是乡村振兴的骨干力量,他们的政绩观如何,决定着乡村建设的成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提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和农民可承受的基础之上,防止刮风搞运动,防止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拆建、大开发,牢牢守住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这一明确要求,对匡正各级党员干部政绩观、科学推进乡村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比较,乡村建设的内涵更加丰富、要求更高,如包括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等事关民生福祉、乡村长远发展的事项,并不只是提升颜值那么简单。能否尊重乡村发展规律,能否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和农民可承受的基础上,能否优先解决好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的问题,关键看党员干部有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一直以来,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乡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然而,也有少数人的政绩观跑偏,出现了一些工作不真不实、贻误地方发展的问题。比如,有的一心把“出政绩”当作仕途升迁的捷径,搞花拳绣腿,匆匆上马的项目只图好看、不管实用,结果事与愿违;有的只顾当前、不顾长远,大搞寅吃卯粮的“负债工程”,给当地带来严重的财政负担,造成“前任风光、后任遭殃”的局面;有的“拍脑袋决策”,未经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就推动一些“自我感觉良好”的建设项目,结果钱花了、力费了,老百姓却不买账;等等。这些现象的背后,皆是不正确的政绩观在作祟,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出政绩”是正当的事业追求。但是,决策用权、谋划发展、推动工作,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干事创业中体现政绩的含金量。
“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农民的利益和感受最重要。无论是找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还是在项目建设中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改善,党员干部都应当把为民造福当作最大政绩,一心一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对于什么是好事、实事,要从农民的实际需要来考虑,不能主观臆断。对于乡村建设的效果,应做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拎着“乌纱帽”为民干事,而不能捂着“乌纱帽”为己“做官”。
要坚持实事求是,坚决摈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乡村建设不是个人意志的“秀场”,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在全面准确把握乡村的资源禀赋、有利条件、短板弱项、群众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做好规划,既不因循守旧,也不超越发展阶段。要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务实功、出实招、求实效,杜绝口号式、表态式、包装式的做法,绝不能大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防止地方发展的“大手笔”沦为“大败笔”。
要处理好“显绩”与“潜绩”的关系,涵养“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境界。乡村建设不是盖几栋房屋、建几个文化广场那么简单,在任的党员干部必须摆脱私心杂念,多做为后任作铺垫、打基础、谋长远的事情,才能为“一茬接着一茬干”“一张蓝图绘到底”创造有利条件。如果大家都不愿做乡村振兴的“铺路石”,“显绩”就没有“潜绩”的支撑,“久久为功”亦是一句空话。对此,我们要用好考核的指挥棒,在乡村建设中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注重考核时间短、见效快的“显绩”,也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从制度上防止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如此,才能引导党员干部处理好稳和进、虚和实、近和远的关系,做到“显绩”与“潜绩”共衡量,让乡村振兴更有“温度”、惠民答卷更有“厚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