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强
在购买数码产品或装修房屋等领域,消费者时常遇到索要发票却被商家告知要承担税费的情况。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同时,我国发票相关管理也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权索要发票,经营者有义务出具发票并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由此可见,经营者才是法定纳税人,消费者往往是税款的实际承担者。譬如,一盒烟标价50元,这50元已包含了税费,消费者买烟时实际上已经支付税费。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还要补税,等于承担了双重税费,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公然规避纳税的法定义务甚至将自身纳税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涉嫌违法的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形,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当地税务机关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