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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数字乡村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秦小红

  数字乡村是乡村振兴的未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乡村振兴工作离不开法治护航,数字乡村建设亦是如此。因此,应当把数字乡村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为其提供法治保障。

  数字化和法治化是乡村振兴战略“一体”之“两翼”。一方面,数字乡村建设需要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将数字乡村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数字乡村建设为乡村法治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促进乡村法治转型升级。数字乡村建设的法治保障包括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司法保障和守法保障四个方面。

  加强数字乡村立法,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在数字乡村建设中,优先保障乡村的数字平等权和数字发展权,消除城乡“数字鸿沟”,这既是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在逻辑。其次,应当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数字乡村的法治保障既包括数字乡村的法治化,也包括法治乡村的数字化,数字乡村立法必须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并根据调整对象的特点,采用相应的立法模式。比如,数字乡村建设应当采用规划型立法模式,发展乡村数字经济应当采用促进型立法模式,保护数字平等权、数字发展权、消除“数字鸿沟”应当采用保护型立法模式。再次,应当创新法律制度。数字乡村建设是一个新领域,面临新问题,需要创新法律制度。数字乡村建设包括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建设、智慧乡村建设、乡村数字文化建设、乡村数字化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应当确立数字财产权、数字知识产权、数字平等权、数字发展权等制度,满足数字乡村建设的法治化需求。

  创新数字乡村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首先,应当充分发挥传统执法方式的作用,坚持守正创新。一方面,传统执法方式与数字时代的新型执法方式相辅相成,两种执法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统执法方式在总体上能够适应数字社会的执法需求。另一方面,应当根据数字乡村的特点,全面深化农村基层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积极推进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其次,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提高执法能力。一是加强“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形成“一网通管”的乡村数字监管体制;二是加强“互联网+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村民需求提供精准化和精细化公共服务;三是利用移动终端使公共服务事项能够“掌上学”“掌上问”“掌上办”;四是加强乡镇街道网上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推行“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等在线便民举措。再次,应当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管理功能。传统执法的显著特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在特定的物理时空中建立行政法律关系。当数字技术成为一种执法手段时,如果部分或者全部行政活动通过数字技术完成,数字代码就代替了行政机关的现场执法活动,成为一种非现场执法方式。应当促进传统行政执法与非现场执法方式的融合,共同提高执法效能,更好服务于数字乡村建设。

  加快智慧司法建设,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首先,智慧司法建设应当为乡村数字化提供司法保障。当数字技术转化为数据要素渗入农业生产、乡村生活、乡村治理中就形成了乡村的数字化领域。数字化领域的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公平竞争权等保护制度具体应用到数字乡村领域时,应当确立相应的司法政策,通过司法实践形成实体和程序裁判规则,解决纠纷,维护公正。其次,智慧司法建设应当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智慧司法服务。智慧司法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对诉讼环节或诉讼程序进行数字化改造。我国在互联网法院和在线诉讼方面处于世界前列,应当加快其在数字乡村的适用。再次,智慧司法建设应当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多元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相对于城镇的“陌生人”社会而言,乡村属于“熟人”社会,当乡村社会数字化以后,“熟人”社会仍然会映射到数字乡村的逻辑结构之中,而为多元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社会条件。

  完善数字化守法机制,夯实数字乡村建设的法治基础。首先,应当提高乡村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完善守法制度,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其次,应当建立集成式数字化维权平台,为村民维权提供便利,通过“一键式”“一站式”平台及时处理村民纠纷,保护村民权益。再次,应当借助数字化平台的普法宣传作用,使法治宣传深入村民的日常生活,使村民养成法治习惯,形成法治信仰。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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