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向
放生者要自觉自律,做到文明放生、理性放生
以给亲友祛病祈福的名义,将2.5万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鲶,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不仅导致大量鲶鱼死亡,更对湖水造成污染。近日,被告徐某、刘某被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5.8万元。
放生行为的初衷是好的,但盲目放生可能危害生态安全、公共安全,让放生变成杀生,善念成了恶行,得不偿失。比如,有的被放生动物因不适应陌生环境难以生存;有的被放生动物在新的环境中缺乏天敌,导致生态失衡,给其他生物带来灭顶之灾;等等。革胡子鲶是外来物种,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湖水生物安全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我国生物安全法也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在前述案例中,被告人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被依法判决赔偿,无疑给公众上了一场生动的普法课。
盲目放生行为屡屡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其一,放生人士对盲目放生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放生常识的了解;其二,“捕捉—放生—再捕捉”产业链的推波助澜,使放生成了一门生意。规范放生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到疏堵结合。除了充分发挥法律作用,斩断放生背后的非法产业利益链条,还需要相关部门主动参与、积极引导。比如,加大对盲目放生危害性的宣传力度;设置放生引导点,要求按照规定投放;组织市民参加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助力生态环境修护;等等。与此同时,放生者也要自觉自律,做到文明放生、理性放生,如此才能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让善行发挥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