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雪军
据新华社3月29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的部署要求,持续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这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严肃惩处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行贿和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公职人员,是腐败发生的重要原因。传统观念认为,受贿人在贿赂犯罪中处于掌握、分配资源的强势地位,而行贿人有求于人,处于弱势地位,情感上相对同情行贿人,一定程度影响对行贿人的查处;有的人认为反腐败主要是查办贪污腐化的党员领导干部,行贿人不是查处打击的重点;受贿行贿犯罪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大多是“一对一”犯罪,如果行贿人不配合,查处受贿犯罪就面临关键证据不到位的问题,为确保受贿犯罪能够顺利认定,往往对行贿人从轻处罚,以换取其在取证工作中的配合。
“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旧有观念,没有清醒认识到行贿对政治生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危害性,没有深刻理解查处行贿犯罪对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意义。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尤其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的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如不严肃查处,就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效应。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遏制行贿人的动机,降低贿赂犯罪概率,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此次发布的5起案例,有的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有的系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的系在执法司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有的系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有的系妄图通过行贿逃避法律追究,充分体现了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的查处行贿犯罪的工作重点。
要破除“打击行贿不利于行贿人配合取证、影响查办受贿案件”的片面观念,改变以往通过给政策、讲条件换取行贿人口供的做法,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要求上来。办案人员对行贿人要当好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员、解读员,同时坚持数字赋能,打通数据壁垒,为审查调查赋能增效,以电子证据降低口供依赖,不断提升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
行贿人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低。《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绝不允许行贿人通过行贿犯罪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只有受贿行贿一起查,让“围猎者”付出应有代价,让通过行贿获利者竹篮打水一场空,才能正本清源,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