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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渔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方案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耀文 实习生叶深文、王丹青)8月16日,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近日,《江西省渔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助力我省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方案》对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案件调查、鉴定评估认定、赔偿磋商、修复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便于有关部门和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其中,渔业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案件调查报告后,结合生态损害、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按照重大案件、一般案件、轻微案件三种类别分类处理、评估鉴定。

  根据《方案》,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案件,将纳入重大案件管理:在国家和省级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和生态红线区域发生渔业领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并明确交办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国家和省级交办的重大事项中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10万元以上的;除上述情形外,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已造成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方案》鼓励,渔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依法依规先行采取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控制和缓解损害的二次发生和扩大。鼓励赔偿义务人通过增殖放流、修复水生生物栖息环境等方式进行损害赔偿。一般案件和轻微案件中的赔偿义务人已主动自行修复或替代修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可以终止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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