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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殷琪惠 实习生郑翀)9月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我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我省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将我省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国家限额标准由原每户每年1.44万元提高为2.4万元,并且将政策再延长两年。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重点群体是指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此项政策的出台,将最大限度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全省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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