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强
近日,有媒体记者卧底西安、太原一些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发现他们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等方式,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
根据法律规定,聘请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监督,目的是保证监测的公正和数据的真实性,及时准确发现危害生态环境问题。然而,身为环境监测者和监督者,这些机构却站在环境保护的对立面颠倒黑白,沦为违法排污企业的帮凶,必须“零容忍”。不久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刑法定罪量刑。这就意味着,一旦造假坐实,相关人员不仅要被重罚,还要“吃牢饭”。
笔者注意到,在重罚这些造假监测机构的同时,也暴露出“先付部分费用,监测完再付尾款”的付款方式容易被企业拿捏——只有出具企业“满意”的监测报告,监测机构才能拿到尾款。眼下,构建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更科学、更合理的运营方式,是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亟待解决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