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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裁判向滥用人脸识别说不

  史洪举

  以鲜明的裁判态度为个人撑腰,也让经营者、管理者认识到“别人的脸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近日,“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4月,游客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了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到人脸识别,短信通知郭兵入园识别系统更换,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无法入园。此后,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事宜协商未果,郭兵于是提起诉讼。由于涉及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使用等问题,这起案件受到舆论广泛关注。

  如今,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用“刷脸”来解决——购物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但“刷脸”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技术被滥用、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人脸识别予以规范,提高准入门槛。“人脸识别第一案”无疑有着标杆意义,是以司法裁判形式向滥用人脸识别说不。

  梳理一些报道可知,除一些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的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使用人脸识别外,一些物业公司、景区都开始了“刷脸”模式。当随便一个小区或单位都能随意搜集面部信息时,面部信息的安全性必然受到威胁,人们对自我面部信息的掌控度必然会被削弱。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限制或禁止的话,人脸识别技术在方便一些企业管理的同时,必然会侵犯个人的权益。如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即是最好的例证。

  人脸识别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至少应赋予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人脸识别第一案”以鲜明的裁判态度为个人撑腰,也让经营者、管理者认识到“别人的脸不是你想用就能用”。但是,规范各种应用场景下的人脸识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学者建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底线是,除了特定部门的执法活动,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通过人脸识别调查和追踪个人的私人生活。

  长远来看,应该对该领域严格规范,如提高图像采集、人脸识别设备制造、使用门槛,避免随意一个机构就可采集人脸信息;明确非正当必要不得收集原则,赋予人们说不的权利,避免有人以不提供服务为由强行收集面部信息。同时,强化保护力度,要求信息持有者严格保护人脸信息,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提供;提升活体检测技术,降低“AI换脸”风险,让人们真正掌握自己的脸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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