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静)近日,《江西省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引导和解暂行规定》制定下发,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对八类重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引导和解。
《暂行规定》对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的案件类型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八类案件: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行政裁决案件;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行政协议案件;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并无不当,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行政案件;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但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条件的行政案件;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其实体权益确有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处分的其他行政案件等。
据悉,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54件。今年1至4月,全省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4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