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华
8月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医师法草案三审稿,拟明确医师自愿参与公共场所救治予以免责。近年来,医师在公共场所遇紧急情况予以施救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救治活动,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专家认为,这一条和民法典第184条高度相似,是“好人条款”在医师人群上的落实。
民法典的“好人条款”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对普通人有保护作用,但不能完全消除医师的顾虑。现行执业医师法对于医师的执业地点、范围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医师在外救人,既容易被当作执业来看待,也往往会被赋予更高的期待,一旦急救不成功可能面临一定的责任和人们的指责,这方面不乏现实案例。
“好人条款”从保护所有好人,到特殊保护医师专业群体,这意味着“急救免责”从非专业领域深入到了专业领域。当相关法律中加入免责条款,无疑将消除愿意做好事的医生的顾虑。截至2020年末,我国执业(助理)医师达408.6万人,卫生技术人员1067.8万人,他们均受过良好的医学专业教育,也是参与公共场所急救的重要力量。期待医师版“好人条款”进一步激活这股力量,让医护人员积极对在非医疗场所内处于危急状态的病患实施救助,“该出手时就出手”。如此,不仅可以更好地普及正确的施救方法,还有望提高急救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