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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再提高 今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定了

  本报讯 (记者洪怀峰)日前,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做好我省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据悉,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今年我省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0元。其中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这是国家补助的部分。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这是个人应缴的部分。居民医保个人集中征缴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新生儿、资助参保对象、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流动人员子女、军人退役、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等特殊情形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

  《通知》同时明确了资助参保对象,分别为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两大类。其中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照执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另据了解,根据《通知》,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照定额资助参保对象执行;高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省医疗保障局提醒,参保对象有三种缴费方式:关注“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入“税费服务”缴费; 使用个人微信“支付”>“生活缴费”>“社保医保”缴费;到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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