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文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与在此之前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一并构建起中国新时代信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随着“互联网+”日渐融入生活,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迅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个人信息既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又天然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处理好维护个人权益与合理使用信息的关系,成为信息社会必须直面的现实课题。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作为我国首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极大地扩展和补充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个人信息权利的范围,使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完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难点痛点问题提供了更明确、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八章七十四条,以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为目标,围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确立起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义务等。该法直面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回应了群众现实诉求,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中立法为民、以民为本的理念。比如,对于现实生活中过度索权、信息非法泄漏、过度索取信息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都一一作出了回应。该法还专章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与决定权、查阅复制权、可携带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解释说明权等权利。又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注重平衡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与个人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反大数据杀熟”等条款,促使经营者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对消费者实行歧视性、不公平的差别待遇;针对平台利用用户行为数据产生的“用户画像”发送“精准广告”的问题,该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说“不”的权利。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还需要有效统筹协调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使《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好地服务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体来说,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统一的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执法协查平台,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和执行结果联动,形成联合监控和处置侵害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执法合力,从而不断提升个人信息的执法保护水平。司法部门在为个人信息提供司法保障时,应加强专业化、类型化、精细化研究,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提高民众对个人信息依法保护的意识,营造个人信息依法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协同共治,形成个人信息依法保护的合力,就能够实现数字经济安全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良性互动,真正走出一条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路径。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