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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工伤职工住院补助支付标准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据了解,新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报销日期为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出院手续之日止。

  工伤职工到设区市以外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四类标准支付。一是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硬席(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往返一次异地间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购买软卧等超出限乘标准的车(船)票,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病情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限经济舱),不超过异地间乘坐高铁二等座标准票价的机票费用凭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机票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二是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最多不超过2天(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为同一日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计算);三是异地院外(含途中)伙食补助费参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最多不超过2天(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为同一日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计算);四是异地院外住宿费限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天数最多不超过2天(住院治疗的,限办理入院手续之日前和办理出院手续之日后在异地发生的住宿费用;门诊治疗的,限就诊记录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宿费用)。标准以内住宿费用凭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到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陪护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异地交通及食宿费用标准,以及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的异地交通及食宿费用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赣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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