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双
好的榜样,是最好、最直观的引导
前不久,第十四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大会在京召开,46名个人和6个群体受到表彰,他们中有解放军、公务员、辅警,还有大学生、司机、务工者……虽然职业不同、年龄不同,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弘扬了社会正气,传递了正能量。
面对持刀歹徒,“95后”女大学生崔译文勇敢地站出来同歹徒作斗争,保护了同学的生命安全;回家探亲的军人王亮发现一辆轿车与大货车相撞后落入河中,他2分钟内3次冒死入水,挽救了4条生命;郑州特大暴雨来袭,网约车司机杨俊魁在汹涌的洪水中救起5人,并先后提醒150多辆车内的数百名群众平安撤离……见义勇为这个话题,之所以在公众舆论中经久不衰、备受关注,就在于它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激励着人们与邪恶作斗争、在危难之时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是道德的践行者、精神的引领者,他们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质,生动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
高规格表彰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是为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他们身上展现的英勇无畏、匡扶正义的鲜明品格,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浓厚氛围,努力使见义勇为成为人民群众的道德准则、行为原则、自发选择。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全面加强宣传引导、评选表彰、权益保障等工作,见义勇为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实践中,我们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来褒奖、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引导公众见贤思齐,积极主动加入见义勇为的行列。
法为治之端,立良法才可以善治。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离不开持续有效筑牢法治基石、增强制度保障。我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法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款“好人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消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形成崇德向善、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去年以来,由中央政法委主管的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及时奖励慰问了因抢救落水儿童光荣牺牲的重庆王红旭的家属、舍身救人的安徽淮南籍消防烈士陈建军的家属、火场攀楼救人的湖北武汉快递小哥张裕等,同时推动办理了120多例事迹情况调查、认定等,90多位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及时确认、表彰和优抚。这既是对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及其亲属的必要关爱,也是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好的榜样,是最好、最直观的引导;好的楷模,是最好、最有效的说服。以见义勇为英雄模范为榜样,我们要学习他们英勇无畏、匡扶正义的英雄精神,学习他们无私奉献、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勇担时代使命和社会责任的高贵品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汇聚强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