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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排放超标处5000元罚款

  本报讯 (记者朱华)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配有化石燃料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作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条例规定,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排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制度,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信息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

  根据条例,使用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以及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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