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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法院——

开展“圩日法庭”巡回审判

  近日,定南县法院在城区大世界广场公开审理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庭审现场,被告人李某某动情作了最后陈述,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万分悔恨。审判人员在庭后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场进行普法宣传,现场近千名群众旁听案件,“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有效达到了“办理一起,教育震慑一片”效果。

  经定南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名下的4张银行卡以及密码、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手机等提供给上家操作转账、转移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被告人李某某银行账户犯罪资金进账合计105万余元,其中收到被害人转入的被诈骗资金合计49.98万余元,被告人非法获利合计2487.66元。

  经定南县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发展新时代“寻乌经验”,定南县组织法官走出机关、走出村组社区,积极开展“圩日法庭”巡回审判活动,为群众提供零距离的司法服务,让群众感受到法院工作就在身边。(张观石  张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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