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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现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依法享有本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债权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现公告通知下列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及担保义务。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若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分立、合并、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相应主体仍然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同时,欢迎广大投资者以及知悉相关情况的单位及个人来我司商洽。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程先生

  联系电话:0791-86836711

  传真电话:0791-86836681

  联系地址:南昌市阳明路106号

  邮 编:330006

  单位:人民币元、外币基础货币单位

  备注:

  1. 借款人江西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化学纤维厂),根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洪民初二字第15号和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青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接收南昌市纺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822.35万元财产范围内及在接收原江西化纤有限责任公司127.65万元财产范围内对江西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昌)

  2. 江西省火炬电子公司项目我办已回收本金,我办保留对剩余债权的追索权利,目前该户债权剩余表外利息为212613.66元及孳生利息。(南昌)

  3. 彭泽县南岭初级中学原欠工行贷款本金已还清,但截至2005年5月20日,该单位欠我办利息为630元,该日之后应偿还的利息还应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和确定。(九江)

  4. 九江江南商城(九江江南家私有限公司)(九江江南家私城)(该单位债务原由九江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承接,债务现承接人:叶志军、叶志民、徐颖)原欠工行贷款本金已还清,但截至2005年3月20日,该单位欠我办利息为3,850,620.76元,该日之后应偿还的利息还应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和确定。(九江)

  5. 九江万家广场(九江万家广场有限公司)(九江江南家私城)(该单位债务原由九江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承接,债务现承接人:叶志军、叶志民、徐颖)原欠工行贷款本金已还清,但截至2005年3月20日,该单位欠我办利息为1,753,697.10元,该日之后应偿还的利息还应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和确定。(九江)

  6. 九江市京龙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原欠工行贷款本金已还清,但截至2005年5月20日,该单位欠我办利息为22306.03元,该日之后应偿还的利息还应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和确定。(九江)

  7. 江西新光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现承接人:叶志军、叶志民、徐颖):2005年工行将抵债2177.1万元资产(未办理产权过户)移交我办,我办接管后对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款777万元,2008年11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我办抵债资产拍卖款中执行回转995,672.97元(工行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华融资产公司再转让给九江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0万元分配款及利息)。(九江)

  8. 借款人九江长江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我办应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的要求,在不放弃对九江长江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前提下,我办于2008年1月10日与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签订了《债务代偿协议》,约定由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代为九江长江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部分债务2000万元,协议签订后我办只收到500万元,余款1500万元逾期未付,现公告催收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九江)

  9. 黎川县官世和项目法院已执行到款9万元,我办保留对剩余债权的追索权利。(抚州)

  10. 婺源县挂毯厂项目我办已对抵债物进行了处置,我办保留对剩余债权的追索权利,目前该户债权剩余表外利息为725229.05元及孳生利息。(上饶)

  11. 宜春市人民政府曾作出《关于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过程中工商银行债务受偿的函》。(宜春)

  12. 靖安县李云程项目我办已回收本金,我办保留对剩余债权的追索权利,截至2013年5月30日,该户债权剩余孳生利息为4575.51元。(宜春)

  13. 高安市粮食局食品一厂项目我办已回收本金,我办保留对剩余债权的追索权利,目前该户剩余为债权表外利息12428.19元及孳生利息。(宜春)

  14. 萍乡市人民政府对江发集团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曾作出萍府字【2002】95号承诺函。(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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