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现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订的《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依法享有本公告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债权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现公告通知下列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及担保义务。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若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分立、合并、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相应主体仍然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同时,欢迎广大投资者以及知悉相关情况的单位及个人来我司商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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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景德镇市信义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项目,2001年12月20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1)景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由景德镇市信义房地产开发公司用昌达大厦价值250万元的房产抵债,其中有230.6平方米的抵债房屋至今未能过户至我司名下,景德镇市信义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未过户资产对应的债务本息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