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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

逐小利成“帮凶” 参与诈骗获刑

  近日,被告人郭某因为诈骗分子提供“手机口”通讯传输帮助,被兴国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手机口”通讯传输帮助行为是指行为人提供两部手机,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者同时打开扬声器等形式实现语音中转,帮助诈骗分子直接与受害人通话,从而实施诈骗的行为。

  2022年9月上旬,郭某通过“飞机”聊天软件添加“和平”“冷风吹”两名用户,明知对方利用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仍收购手机卡协助其远程操作拨打诈骗电话。郭某从不同渠道收购手机卡,并按指示协助其远程操作拨打诈骗电话,从中获利3000元。据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在此期间,被害人李某被他人使用手机号码诈骗,被骗金额共计10万余元。

  “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呼转设备、提供通信线路、拨打转接电话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兴国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利用“手机口”实施诈骗多为网购退款诈骗、网络贷款诈骗等,广大群众接到“客服”“工作人员”电话时,需保持高度警惕,切莫掉进诈骗分子的“圈套”。 (刘春发  李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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