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璋
近日,笔者在某团购网站购买了两张限定日期使用的餐饮店优惠券。然而,当笔者前往该店,提出使用优惠券消费并打包回家的需求后,遭到商家拒绝,理由是优惠券仅限堂食,搞活动是为了达到引流效果。当笔者与商家进行多番沟通后,商家才不情愿地同意打包。
近年来,随着网络消费人群的快速增长,网购的种类也从单纯线上购物到线上线下融合消费,尤其是餐饮行业,大到高档酒店,小到快餐店饮品店,纷纷推出线上优惠。其中,既有指定团购套餐,也有现金优惠打折,主打的就是吸引客流和赚取好评。
然而,人们在餐饮网络消费的过程中发现,许多看似十分优惠的产品往往隐含了一些霸王条款,以及货不对板的情况。类似笔者遇到的团购优惠不能打包,便是典型。一些消费者在浏览商品页面时,往往被精美的图片和优惠的价格所吸引,而附带的多条消费限制却往往被忽略。当消费者到店消费时,才发现优惠套餐并不实惠。
事实上,商家的这种行为难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消费者在支付费用后,所购买的物品所有权已经归消费者,消费者对此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在产品同质化严重、竞争日趋激烈的餐饮市场,商家利用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渠道进行推广本身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商家不能以“给了消费者优惠”为由,就要消费者接受其制定的格式条款,如此,反而容易给了折扣还失了口碑。经营之道,公平为先,诚信为本,方能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