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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宜春分行签署的《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以及借款人、担保人与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宜春分行签署的下列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宜春分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所享有的债权及其相关权益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承继并享有。请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下表中本金金额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数据)。

  前述债务已全部逾期,债务人已构成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

  自2015年12月31日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我司将依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收取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表中金额仅列明本金,所有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按借据、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或法院规定或法院裁判文书裁定另行计算,已履行部分还款的债权金额按照相应的合同约定、法院裁定及国家规定的还款顺序处理)。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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