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吕诗俊
国家公园作为自然保护地的核心阵地,承担着守护地球生命之基、维护生态平衡的重任。
《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对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有了法治保障,对江西省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具有重要意义。9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专题解读。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2021年9月,武夷山国家公园被正式宣布成为我国第一批国家公园。作为全新体制,国家公园在管理机构设置、范围分区划定、矛盾冲突处置、人类活动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政策和技术挑战。武夷山国家公园设立后,国家要求在相关区域内不再保留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且江西片区现有面积较原来增加119平方公里,我省之前制定的《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不适应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管理需要。因此,我省亟须通过立法来确立一套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来解决现有体制中的权责不明晰和管理不顺畅等问题。《条例》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主要包括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发展共享、赣闽协作等内容。武夷山国家公园作为我国唯一在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地建立的国家公园,维护武夷山的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
《条例》高度关注对武夷山典型生态系统和旗舰物种的重点保护,将武夷山山地森林系统和黄岗山、独竖尖、武夷大峡谷等当地独特的地质地貌纳入保护范围,将并称为“黄岗三宝”的黄腹角雉、黑麂、南方铁杉列为重点保护对象,明确规定通过开展专项保护,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等多种措施,保持武夷山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针对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现有的资源特点和权责不明、保护与发展存在矛盾等问题,《条例》还规定,将建立以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主体的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以保护第一为原则,对园内建设项目提出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
“全民共享”是国家公园的显著特征。武夷山国家公园作为公共资源,为大众提供了平等享受自然美景和文化遗产的机会。《条例》规定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一般控制区在承担保护功能的基础上,可以兼顾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功能;还确立了特许经营制度,明确武夷山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涉及资源环境管理与利用的营利性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促进园内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赣闽两省协同立法是《条例》的另一特色亮点。武夷山国家公园分属江西、福建两省,但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和有机整体,需要体现一体化保护原则。遵循一体化保护原则,赣闽两省在起草过程中多次联合调研、会商,《条例》与《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在内容上求大同存小异,在保护原则、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禁止行为、赣闽协作方面保持高度一致,在发展共享和管理机制方面则各自体现本省特色。
作为全国首例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省际协同立法,赣闽两省设立协作专章,在协调机制、人大监督、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科研与监测合作、森林防火、疫病防控、生态修复、执法、司法等方面进行省际协作,明确两省将确立省际协调机制,共同开展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科研监测和生态保护修复,联合开展重要事项的监测预警和执法协作,共同推动两省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保护合力,将有力推动武夷山的“一山共治”。
此外,《条例》建立健全本底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森林防火、生态修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实行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的分区管控制度,以正负清单形式明确允许从事的活动和禁止行为,明确相关活动的审核要求,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确保其核心价值得到长期维护。
“《条例》的出台,将为武夷山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力推动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的高标准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