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舒海军)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布公告,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公告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供电等,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公告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切实规范信息公示行为,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以及充电功率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公告提醒,2025年1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出现未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未落实电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