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强
今年春节假期,黑龙江一名女子在当地某商场的一家茶饮店消费,因该店服务态度差,该女子在生活服务电商平台上对其打了差评,店家查到她的真实姓名,带人找到她的住所,要求她删除差评,后该店被暂停营业;不久前,上海市一名消费者在社交平台吐槽一家餐厅虚假宣传,被该餐厅以“损害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最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餐厅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类似商家要求“删差评”的事件频发,有的频繁骚扰、恐吓消费者,有的上门“沟通”,甚至将消费者诉至法院。实际上,“差评权”就是评论权和监督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监督的权利。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评价权,也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否则,将承担最高50万元罚款。
“差评权”不能被架空,它既可以让消费者基于个人真实体验给出客观评价,也能够作为其他消费者购物时的参考依据,还可以作为电商平台对商家进行评级的依据。商家应当转变观念,不能光要消费者“抬轿子”,而惧怕“扯袖子”,不可忽视批评带来的反向鞭策作用。须知,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提升服务品质,优化消费环境,离不开消费者的监督。
对擅自屏蔽、删除评价,或采取误导、引诱、替代、强制消费者作出评价等方式控制差评的经营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电商平台建立健全的消费者评价保护机制,对评论者姓名进行隐匿化处理,合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