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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职工生娃无忧

  付 强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宝妈哺乳期内被辞退案,当事人郑女士获得用人单位给付的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近年来,“女子入职前告知怀孕被取消录用”“孕妇入职3天被公司辞退”“隐瞒怀孕要自动离职”等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不尊重女职工权益的行为,与我国法律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规定,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人身权利,生育信息系个人隐私,是否告知用人单位,女职工享有自主权。部分用人单位之所以敢肆意践踏法律,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鉴于此,一方面,女职工遇到类似侵权行为,要像郑女士一样,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查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维护女性的生育权利,以加大其违法成本。

  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下,我国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相关部门要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构建生育友好型职场环境,消除女性“怀孕会丢工作”的顾虑、加大育儿补贴力度、降低女职工生育成本,从而提升女职工的生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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