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亚汇、薛安伟在《解放日报》撰文指出,“杀熟”是互联网经济与大数据发展的隐忧之一。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消费领域不合理的算法现象发声,揭露了大数据“杀熟”的多种手段。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把大数据“杀熟”定性为“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并将其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予以禁止。法律法规只是市场监管的最后一道底线。在应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时,伴随法律法规的正式出台实施,我们还要深入考虑相关的执行问题。
应当承认,在企业纷繁复杂的营销活动和个性化推荐机制的包裹下,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并不容易察觉,行为取证与认定也面临挑战。其中,“交易条件相同”的认定涉及众多要素,且在取证过程中可能涉及企业算法等商业机密,存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博弈。有鉴于此,监管部门应该在法律底线与社会福利红线的基础上,拿出硬招、实招、新招,围绕社会协同治理理念,创新市场治理机制与治理体系,以包容审慎的态度构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在行业层面,鼓励行业自律,推动企业有序、有益、良性竞争。“最了解你的往往是你的对手”,最了解一个企业是否利用大数据“杀熟”的往往是同行。可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加强数字平台和企业的相互监督与协同自律。同时,支持舆论和媒体监督,积极利用社会力量,打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在技术层面,建立健全供求双方信任沟通机制。在传统商业模式下,品牌是企业的核心价值,浓缩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但在数字经济中,市场优势或数据规模优势一定程度上“掩饰”了品牌的真实价值,推荐机制更是强力诱导和干扰了消费者的行为选择。可考虑引入第三方“中间件”市场,让消费者通过“中间件”规划过滤掉价格偏好信息。比如,用户不想暴露自己的外卖行为,就可以使用某个“中间件”加密,成为某个外卖平台的新用户再下单。监管部门可统一规范用户与“中间件”、“中间件”与平台的数据接口形式,并鼓励“中间件”算法公开,以此来破解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
在法律层面,完善数据要素市场等相关法律规范。诸如数据权属、定价、使用、交易、统计、隐私保护、监管等环节缺乏制度性规范,是数据滥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可通过立法完善的形式,将隐性的社会契约以正式制度的形式明确下来,为遏制大数据“杀熟”提供制度依据,并切实改进数字经济的互信机制、扩大市场交易规模。
在监管层面,坚持底线思维与触发式监管。监管是促进制度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政府监管要坚持底线思维,让企业在合法范围内自由竞争。但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政府监管也需与时俱进,既维护好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也要保持好创新活力,切实引导企业向着更好满足人民需要的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