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冠军
通过培育发展、孵化支持、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明晰其在乡村振兴中的权利与义务,支持和鼓励其充分发挥作用
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两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通过开展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建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对接平台和项目库、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帮扶合作机制等七个方面工作,推动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力量和载体,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蕴藏着巨大的潜力。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既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又是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更是社会组织实干成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广阔舞台。
乡村振兴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三农”的方方面面,包括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多方面的振兴,是既要见物、更要见人的全方位振兴,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然而,当前一些地方的乡村振兴工作仍处于政府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从农民种什么、田间怎么管护、收获后如何销售,到村庄环境治理、乡风文明培育等,都由政府部门大包大揽,公众参与度不高。一方面,基层干部陷入庞杂的事务,疲于奔命,且往往由于“供需不对等”“供给不及时、不专业”而陷入吃力不讨好的境地。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没有调动起来,“干部干、群众看”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迟滞了乡村振兴的步伐。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通过发动和整合多元化社会力量,以志愿组织、自主事务、自我管理、自我负责、自我发展的方式,为农村提供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公益服务,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并不是削弱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更不是政府退出乡村振兴工作,而是在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过程中,厘清政府职能边界,优化政府职能,通过培育发展、孵化支持、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明晰其在乡村振兴中的权利与义务,支持和鼓励其充分发挥作用。比如,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可以把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凡是社会组织能够办理的社会事务、能够提供的社会服务,尽可能以适当方式让社会组织承担。具体到乡村振兴,可以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建立社会组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地、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支持,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组建、邻里互助、纠纷调解等活动,为农民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唤醒乡村振兴中沉睡的力量。
广袤田野孕育着无限生机。各类社会组织应抓住历史性的机遇,把眼光和脚步从城市移向农村,扎根沃土,定能茁壮成长、开花结果,在乡村振兴的大舞台上绽放光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