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智全
日前,司法部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但如果申请人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同时,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这些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手续,让法律援助触手可及。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师事务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对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平等参加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让更多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然而,受制于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要求,不少当事人常为一纸证明陷入窘境。此番“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的规定,以及以申请人的诚信承诺保证其经济困难状况的真实性,回应了群众的关切,不但有利于从制度层面打通法律援助的“肠梗阻”,也有利于通过“私信力”的重塑,激活法律援助便民利民的“一池春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设置经济困难证明门槛,旨在保障法律援助的公平性。这种强调政府公信力的制度设计,对于杜绝法援中的虚假证明,既有必要,又能在最大程度上让有法律援助需求的群体更公平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不过,在社会诚信体系已日臻完善的今天,再要求申请人劳神费力地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已不合时宜。鉴于此,与时俱进让当事人“私信力”在经济困难证明中发挥补位政府公信力的积极作用,也就势在必行。
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少数经济并不困难者违规利用虚假证明无偿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但也不能因此对放宽法援经济困难证明条件持否定态度。毕竟,古有季布一诺千金、曾子杀猪、尾生抱柱而亡等重信守诺的典故,今天也同样有许多诚实守信的典范。因此,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事项的审批中,更应走出只重政府公信力而忽视当事人“私信力”的思维窠臼。
在法援经济困难证明事项中推行诚信承诺制,符合诚信逻辑,也有可行的现实基础。一方面,申请人用自身信用背书允诺的经济困难状况,更具有真实可信度。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臻完善,信用惩戒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信用信息也初步实现了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大格局正在形成。如果申请人再想在经济困难证明方面耍小聪明,即使侥幸蒙混过关,相关部门也能借助大数据进行审查。可见,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证明事项中施行诚信承诺制,对减轻申请人负担和助力社会诚信建设,都大有裨益。
无论是取消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还是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都实现了程序的优化,是时代发展进步的体现,也必将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打通“信息孤岛”,确保申请人信息实现共享。同时,要强化与信用惩戒的制度衔接,让失信申请人及时得到惩戒,并就如何追究失信申请人法律责任做好制度安排。如此,才能确保法律援助程序优化举措获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