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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侯艺松)记者12月26日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江西省2025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此次调整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综合考量了2025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202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多重因素。

  本次待遇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调整对象共两类:本省行政区域内202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在具体待遇调整标准上,多项保障待遇实现稳步提升。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1元、76元、72元、67元、63元、5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7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27元的基础上增加9元)。生活护理费方面,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到4065元、3252元、2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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