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省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客观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工作安排。
会议认为,执行工作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为此,特作出决议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体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履行执行工作主体责任,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综合运用各类执行措施依法及时有效执行各类生效法律文书,严格落实执行案件办理时限规定,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强化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健全立案、审判、执行、破产一体化衔接机制,强化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完善财产保全配套保障,推动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履行事项,落实执行风险提示、判后督促履行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执行障碍。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全面推进阳光执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统一执行办案标准和程序,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严禁超时限、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格遵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依法作出裁定并公开等法定要件,健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定期财产核查、线索恢复执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执行案款规范化管理,落实执行案款专户管理、一人一账户、按期发还制度。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精准区分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失信情形与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情形,健全完善分级分类失信惩戒机制,依法规范实施信用承诺、失信修复与退出机制,积极营造包容审慎、规范有序的市场化法治化发展环境。
人民法院应当依托全国法院一体化办案办公系统,深化信息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提升执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大执行信息安全保护力度,严格规范信息调取使用等权限、程序、责任,防止信息泄露。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执行力量配置,强化执行队伍教育培训,提升执行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落实执行办案司法责任制,完善符合执行规律的质效评价机制,加强执行队伍纪法监督,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以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健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持续深化“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坚持齐抓共管、标本兼治,推动常态化联动机制落地见效,形成执行工作整体合力。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公职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严禁以组织名义干预、阻碍执行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实现被执行人机动车在线查封、解封,在治安检查工作中协助控制人民法院决定扣押的机动车。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收押,无法定原因不得拒绝收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社保缴纳、就业等相关信息,人民法院依法要求限制变更被执行人相关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协助办理。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房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在线查询、查封、过户等协助执行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住房公积金、商品房网签备案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涉案预售、未售商品房的查封、备案管控。
税务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已纳入存量房交易核价管理的不动产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提供被执行人纳税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被执行人登记信息在线查询、股权冻结以及冻结信息公示等工作。
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数据,协助人民法院建立跨区域财产联查、执行协同等协作联动机制。在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手续以及查询相关档案时,及时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民检察院因执行监督工作需要,提出信息查询需求的,相关部门应予协助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常态化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联动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及时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依托平安建设考评机制,会同相关单位强化考评结果运用,推动执行联动机制实质化运行。
三、进一步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引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义务人主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营造自觉履行、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各级综治中心,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基层调解力量参与执行和解、矛盾疏导、释法稳控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和执行案件增量。深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存量案件化解机制建设,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破解“执行难”与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双向促进。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获取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联合惩戒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依法依规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系统,严格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使用管理。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及相关单位应当探索建立破产费用多渠道筹措机制。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规范执行转破产工作流程,推动困境企业有效救治、低效无效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审批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低保帮扶等政策衔接,切实做好执行案件困难当事人救助帮扶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等方式,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协同筑牢执行领域司法廉洁防线。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者妨碍执行的,由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收办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按期书面反馈办理结果。依法保障当事人执行救济权利,畅通当事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渠道,完善执行信访“有信必复”工作机制,推动执行信访实质化解。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执行听证制度,拓宽执行工作社会参与渠道,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相关规定,对干预过问执行案件的行为如实记录、依规追责。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推动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深化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机制建设,重点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2017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议》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