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志强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基层党的建设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升基层党的建设质量,也必然要求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质量,把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党员教育,进一步传承红色基因,加强党性锤炼。要强化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发挥支部管到人头的特点,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好“三会一课”等制度,把党员管住管好;紧盯重点问题线索、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加强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纪律审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大违纪违法案例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要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主体,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委(党组)要坚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结合,既注重把“严”的主基调坚持下去,守护好公平正义底线;又注重呵护改革创新精神,保护好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多措并举加强纪律教育。要坚持预防为主,尤其要发挥纪律教育的“治未病”功能。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处理自律和他律、信任和监督、职权和特权、原则和感情的关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坚持严字当头,把纪律的螺丝拧得紧而又紧,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要创新纪律教育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先进典型教育,注重从身边的党员干部中选取教育素材,注重“身边的感动”“平凡的力量”的巨大鼓励作用;警示教育要入脑入心,达到震撼心灵、规范行为的作用。此外,对发生违反纪律问题的单位,要求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剖析违纪问题原因,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第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设防;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自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一些犯错误的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还有更多干部受到警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体现了党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在基层党建中实践“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要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了结后向被函询人反馈澄清,使其放下包袱;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严肃处理;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情况讲清楚、说明白,体现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对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要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审查人认错悔错改错;对于极少数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救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系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